【成功案例】



(一)工程款問題

甲公司為一家經營門窗安裝工程之公司,有一筆已被積欠三、四年之久且金額約一百多萬的工程款,此筆工程款甲公司已向法院聲請取得債權的確定證明書但仍未受償拿到錢。甲公司負責人經朋友介紹得知本事務所,因而向本事務所請教該如何處理,經本事務所評估與聽取建議後將案件全權委託本事務所處理。

此案件經過本事務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等程序及本事務所與債務人協調二方面進行後,甲公司全部貨款債權金額都拿回來。





(二)貨款問題【案例一】

A公司為經營買賣玻璃陶瓷等化工原料,B公司是其長期配合的老顧客,後來沒想到竟遭B公司連續積欠約六十多萬貨款,A公司向B公司追討此筆貨款時才發現B公司已倒閉且B公司負責人也落跑了,於是A公司負責人致電本事務所諮詢如何處理?

經本事務所評估與建議後A公司將案件全權委託本事務所處理,此案件經過本事務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債權外也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保全程序等方式處理後,A公司最後求償回全部貨款。


(三)貨款問題【案例二】

甲公司為鋼鐵製造產業之公司,乙公司陸續向甲公司購買不銹鋼配管等產品,貨款共計約五十多萬,乙公司拿一張支票支付貨款,未料支票到期時竟跳票無法兌現,事情發生後甲公司有對乙公司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及假扣押保全程序,但因法院程序繁瑣,所以委託事務所接續處理。

本事務所承接案件後,除了接續辦理甲公司原先聲請之法院程序外,本事務所也另外調查債務人乙公司之狀況後並派人員和乙公司負責人協調。最後與乙公司達成還款協議分期攤還積欠貨款。

(四)貨款問題【案例三】


A公司為衛浴設備、原料販賣之公司,B公司陸續向A公司訂購人造石等產品,貨款共計約十多萬元,B公司以支票支付貨款,支票到期時竟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遭退票,事後A公司委託一般民間所謂的討債公司去要此筆債務,但仍沒結果。事情過了二、三年後,A公司經朋友介紹而委託本事務所處理。

本事務所承辦案件後,先查詢相對人B公司之資料並向法院聲請確認債權等程序,後經過法院開庭後才得知原先A公司請討債公司處理債務時,B公司已償還部分金額給討債公司,但討債公司並未將錢交付予A公司且只處理一次後就未再繼續處理,後來經過協商後B公司同意將剩餘未還款金額分期攤還。

(五)工程合約訂金問題
有一縣政府美化工程發包予民間承辦,上游承包廠商發包予甲公司,甲公司又發包工程給另一廠商即乙公司,雙方簽訂合約,約定待縣政府整地完成後乙公司才開始施工,甲公司也預先支付部分訂金給乙公司,後來沒想到縣政府因整地問題,經專家學者評估不適宜再繼續工程因而停止整個工程計畫。因此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此狀況後要求取消合約並返還訂金,但乙公司卻以其已聘雇人員準備施工及因為此工程而推掉其他工程所造成之損失而不肯返還訂金。

甲公司向本事務所諮詢,經過本事務所評估及建議後,甲公司就委託事務所處理。本事務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保全程序以保障甲公司之權益及提出訴訟同時進行,在保全程序方面有扣押到乙公司之財產,也就是甲公司只要訴訟贏了就可以拿錢回來了。訴訟第一審判決乙公司須將訂金全部返還甲公司,乙公司不服判決又提上訴,但第二審判決仍維持一審判決也就是乙公司須將訂金全部返還且不得再上訴,最後甲公司可將訂金取回。

(六)業務員侵占公款問題

B男為A食品公司聘雇之業務員,B男平時除了招攬業務接訂單外也包含替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突然有一天B男卻無故曠職沒到公司上班,經會計與客戶對帳時才發現帳目有出入,因此A公司全面清查後才發現B男業務員跟客戶收款後竟未繳回公司自己私吞公款約十多萬元。

A公司向本事務所諮詢,且聽過本事務所評估及建議後委任本事務所處理。此案件經過收集證據後向法院對B男提出刑事告訴及請求民事賠償,後因B男接受刑事追訴而不得不出面解決此事而賠償A公司之損失。除此之外,本事務所建議A公司於聘僱人員時應採取一些措施以預防員工侵占公款事件再發生或若不幸再發生時公司的損失也能降至最低而能保障公司之權益。

(七)車禍

A男載滿不鏽鋼材料之貨車南向行駛於國道,遭到B男貨運曳引車擦撞,以致A男車輛翻覆,車上所載貨物散落一地,並造成A男多處擦傷和嚴重之內傷,因B男跟隨貨車且未注意前方路況,沒見到前方國道施工人

員指揮往外側車道駛出,緊急變換車道而不甚擦撞A男駕駛之車輛的右後

角。事後A男曾多次與B男及其保險公司逕行協調賠償事宜,但B男的保險公司一直以B男無正常繳保費而不願賠償,以致一直無下文,經由委任本事務所處理協調與法院文書事宜,最終當場交付A男16萬元和29萬元支票各一張,以45萬元和解。

(八)離婚

A女與B男為夫妻,並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B男與C女多次發生性關係,且毫不避諱他人眼光共同出遊共處一室,並拍下不堪入目之照片,事後被A女發現,B男不但沒懺悔之意,還對A女怒目相斥,辯稱他與C女為普通朋友,對於小孩的生活也不聞不問,導致兩人分居,後來A女經過友人介紹,委任本事務所,本所幫A女向法院提出離婚之要求,並極力爭取對三名子女的監護權,經過法院判決,A女判決勝訴,除了如願離婚之外,並獲得小孩的監護權,且判獲50萬元的精神賠償金。


(九)收養

A夫妻B夫妻為兄弟關係,A夫妻育有一女C,因在國外念書,長期都交予B夫妻照顧,因為求學方便,也因為B夫妻要申請美國綠卡,可以順便一起幫C女申請,所以想申請B夫妻收養C女,因為法律程序繁雜,所以委任本事務所全權處理,經過法院幾次開庭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造訪數次,准予收養。


(十)侵害肖像權


A女與B男結婚時在甲婚紗店拍了一套婚紗照,後來想要再加洗,因為價格昂貴所以並無在甲店沖洗,而選擇乙婚紗店,但是隔半年後,因為A女的友人要拍婚紗照,去乙婚紗店比較拍婚紗的價格和質感,乙婚紗店的業務小姐介紹完後,竟拿出A女與B男當初加洗的照片和謝卡並且批評他們在甲婚紗店拍的很差,甚至言語上對A女和B男有人身攻擊,經過朋友數次向他傳述此事,A女和B男才知道自己當初加洗的片被乙婚紗店偷偷留下一份,不僅被批評並且拿來作為攻擊甲婚紗店的工具,曾經好言向乙婚紗店要求要回照片,但乙婚紗店一直矢口否認,並且找議員威脅A女和B男,因求助無門,委任本事務所向乙婚紗店求償,經過多次開庭和蒐證,判決勝訴,A女和B男獲判賠償金兩人各6萬,且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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