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卡交付陌生人,當心成詐騙集團幫兇!!




小志年屆30,在一家傳統產業上班,正打算貸款一筆錢購買房子,一次在報紙上發現低利率房屋貸款的廣告,電話詢問後對方要小志提供提款卡、存摺及密碼,方便將錢匯入帳戶,小志不疑有他,欣然將提款卡、存摺交付對方並告知密碼,以為就快要實現買房子的夢想了,沒想到一個月後收到檢察署傳票,因小志的帳戶被拿詐騙集團拿來作詐欺取財用途,所以小志被列為詐欺幫助犯被告。



一、為什麼將提款卡、存摺、密碼交付他人會成立詐欺幫助?

 

近年來,多有詐騙集團利用詐欺手法騙取他人錢財,並利用第三人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便以隱匿帳戶內資金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而小志正是因為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得以進行詐欺行為,所以小志行為是可能成立詐欺幫助犯的。

二、小志並不知道交付之對象為詐騙集團,也不知道對方會將帳戶拿去作詐欺用途,並無犯罪故意?
 

(一)實務上認為,現今詐騙集團常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取得財物之出入帳戶,並已經媒體廣為批載,依小志之通常知識、智能及經驗,應該要對「帳戶及密碼交付陌生人,很有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之非法用途」有所遇見,所以小志已符合刑法上之「不確定故意」。

(二) 又刑法規定,幫助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正在從事犯罪,且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幫助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小志知道被幫助者犯詐欺罪為必要



三、小志雖自認是無辜的,卻因為上述行為而使犯罪集團得以隱匿身分,減少查獲風險,使得犯罪更加猖獗,可說是助紂為虐,小志難過之餘,更應該要記取教訓,並呼籲大家不能隨便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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