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優退」名義要求勞工退休,公司所給付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基法之規定




老楊今年50歲,在大龍公司工作年資21年,雖未達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退休標準,但公司以「優退」制度,讓老楊得以提早退休,老楊在工作最後一天,開開心心簽收退休金後,正準備回家含飴弄孫,享受晚年生活,卻發現公司所給付退休金,根本不符合勞基法退休金給付最低標準,原來公司用無薪假期間所得薪水計算退休金,老楊該如何主張他的權益?

一、何謂優退?


所謂優退乃是公司提出一套「優於勞基法」的退休辦法,尚須送勞工局審核通過始可,所以老王雖然未達勞基法退休之年資,還是可以利用優退制度,比照勞基法退休金給付標準,提早退休!



二、老楊退休時正值無薪假制度施行期間,大龍公司得否依此期間之薪資作為退休金計算標準?

依勞基法第55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準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就法條言之,似乎應該就無薪假期間之薪資,作退休金計算標準,但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規定:「依本法第2條第4款計算平均工資時,左列各款期間之工資日數均不列入計算。…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所以關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應僅列入正常工作時間之薪資,而排除非常態性期間之薪資,總而言之,老王對退休金計算標準,應該要依照無薪價制度實施前,正常工作時間之薪資去計算。



三、老王已經簽收退休金,是不是表示對公司的給付達成協議?


實務上判決表示,在通常情形下,於經濟、財富、資源各方面均處於優勢地位的雇主,即得運用其強大之談判力量,使必須依賴雇主提供工作機會,以換取工資維持生計之弱勢勞工,難有對等協商的空間,也就是說,在不對等的磋商實力下,必然形成利益失衡情形,故認為即使已經經過雙方「協議」,若事後發現該協議之內容不慎公平的情況下,勞工還是可以再為請求。



四、勞動基準法是為規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所以雇主想要訂定異於勞基法的規定,一定要以勞基法為最低標準,否則勞工隨時都可以跳出來主張自己權利。老楊在得知少領退休金後,即透過法院向公司請求差額,最後獲得勝訴判決,辛苦的勞工若知道自己的權益受損,一定要勇敢的向公司主張,千萬別辜負法律付予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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