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票據追追追




 小文與成成是多年好友,一日成成因資金上需求向小文借款38萬元,並將阿俊所開 立的本票背書轉讓給小文作為擔保,小文基於多年好友的信任,便收下本票,不料本票到期時向阿俊請求付款,阿俊卻主張:當初向成成購買古董花瓶時開立本票, 但成成並沒有將花瓶交付給阿俊,並已解除雙方買賣契約,所以阿俊拒絕給付該票款。小文該如何是好?

一、 阿俊可以不負付款責任嗎?

(一)按票據為無因證券,只要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即與基礎之原因關係脫離,此時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準此,不管阿俊與成成之間法律關係還存不存在,都不影響小文請求付款的權利。

(二)但須注意的是,如果小文早在接受本票時就知道成成與阿俊的買賣關係,也知道雙方已解除契約,則小文取得票據時是出於惡意,此時阿俊就可以拒絕對小文給付票款了。

二、 小文可以透過何管道請求給付?

(一)小文可以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而法院若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時,小文可以憑此裁定,跳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將阿俊的財產查封、拍賣取償。

(二)若小文有一、(二)所述知情形,即阿俊得對抗小文時,阿俊可以向法院對該裁定提出抗告、或另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讓雙方在法庭上講清楚、說明白。

三、法院最後還是對阿俊強制執行,則阿俊又該向誰行使權利?

成成因法院向阿俊強制執行而免除對小文的給付,使阿俊平白無故受有38萬之 財產損害,阿俊可以依「不當得利」向成成請求返還38萬。

四、 若阿俊開立本票時已載明禁止背書字樣,此時小文還可以請求付款嗎?

對於記名本票有禁止轉讓者,法律上規定不得轉讓,如違反此規定,執票人不得對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所以小文是不可以向阿俊請求給付票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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